【轉知】衛福部建請對從事社會工作專業執行業務人員之職稱以社會工作人員(師)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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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公告內容:

教育部108年12月30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80188309號函,轉知衛生福利部為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建請對從事社會工作專業執行業務人員之職稱以社會工作人員(師)稱之。

說明:

一、依據衛福部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業務年資審查小組第77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配合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相關規定,訂定「辦理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從事社會工作業務年資審查要點」、設置「衛生福利部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業務年資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小組」,辦理社會工作年資審查工作。

三、社會工作師法自86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0年,惟據審查委員會反映,申請本部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業務年資審核認定,工作職稱非為社會工作員者仍具一定比例,致本部社會工作年資審核困難。

四、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五、為利社會工作專業制度推動,確保社工專業人員與實際工作之名實相符,請 貴單位對所屬從事前開社會工作專業執行業務人員之職稱,以社會工作人員(或社會工作師)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