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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公告內容:

有關「0402鐵路事故」提醒本校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有「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申請資格符合實施要點規定,可至軍輔組協助申請急難慰問金。
相關條文摘錄:
(三)
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