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分)費 退費公告
※匯一銀、郵局、其他銀行者(詳附檔):已於113年11月8日匯款至學生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內,請自行刷存摺確認。
※開立支票者(詳附檔):自即日起至學期結束前,請本人親自帶「學生證或身分證」於上班時間至行政大樓3F出納組領取!並請攜帶您「本人」存摺圖片檔至本組(係為登錄您個人金融帳號以利嗣後符合退費辦理匯款用)。
【支票兌現期限:為支票”開票日”起一年內有效!】
(ex.開票日113年11月4日,有效日為114年11月3日前)
為避免逾期無法兌領造成您諸多不便,請於拿到支票儘速存入學生本人金融帳戶內 。
※就學貸款者(詳附檔):由學務處生保組承辦人(02-22722181分機1350鄭組長)直接向臺灣銀行辦理學生就貸金額減少!
【故學貸退費金額會直接歸還臺灣銀行,不會發還現金給學生】
相關附件:
113-1學雜(分)費退費公告
113-1大批學雜(分)費退費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