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01/17
教育部94年1月10日台人(三)字第0940002479號函轉,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限制欄說明三規定︰「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修正為︰「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