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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實習

規章及辦法

 

97年建教合作實習參與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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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建教合作實習規章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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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圖文傳播藝術學系

系選修「建教合作實務」學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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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24 94-2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6.3.21 95-2 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3.30 第 7 次院務會議通過
96.5.21 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實施依據:
本辦法依據 90.07.03 八十九學年度本校第二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訂定之。

 

二、 實施目的:
為使本系學生在圖文傳播領域學習一定階段後,透過工作現場的實習,吸取相關專長的實務經驗及專業技術,藉收學校理論與實際生產技術密切配合相互印證的效果,厚植未來就業所需職位場務(職場)與職工技術(職工)的發展基礎。

 

三、 實施對象:
本系大學部二、三年級已接受校外實習講習的學生,才能在二、三年級下學期選修(各 2 學分)。

 

四、 實施時間:

•二年級課程:自第二學年末之暑假起至第三學年上學年開學止,二學分,
 時間二個月 (160 小時以上 ) ,依各公司規定見習或實習。

•三年級課程:自第三學年末之暑假起至第四學年上學年開學止,二學分,
 時間二個月 (160 小時以上 ) ,依各公司規定見習或實習。

 

五、實習單位:

建教合作廠商之選擇,系務會議依照學生校外實習需要,建議本校個別與企業機構簽立建教合作合約;並於每年五月底前公開甄選,並於六月上旬公佈實習單位名稱供學生選擇。企業機構之選擇,參考依據以下列各項資料加以評估:

•良好制度與聲譽。

•設備新穎,產品水準高。

•重視員工訓練的態度。

•訓練內涵與學生所學專長相同或相近情況。

•能安排固定的訓練輔導或聯絡人。

•工作環境安全,地點近或住宿是否方便無慮。

•可容納參觀與實習。

 

六、系實習輔導教師工作項目如下:

•預備課程說明:學生放暑假前兩週開授「校外實習須知」說明會。

•協調同學訓練事宜:於實習期間不定時赴學生實習場所給予協助。

•建立基本資料:包括學生及廠商資料,並副本送廠商乙份備查。

•知會學生家長:由本系統一函文,通知學生家長備查,列明實習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宜。

 

七、實習合約:

經校長核定後,得以本校名義與廠商簽訂合約,授權由本系執行。其權利與義務應如下:

•廠商有義務提供學生符合專業實習的工作環境,不得向學校或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廠商並可酌予學生相當的報酬)。

•廠商應派專業人員,教導學生工作技藝。

•廠商提供學生安全之保險,其保險方式及金額應與廠內相當人員相同。廠商如確有困難,由本系為該生等專案辦理工作安全保險。 廠商如為本校實習學生辦勞保,請個別辦理。學生必須遵守工作場所規章並接受管理,努力完成實習計畫中的工作。

•學生有責任愛護設備,並小心使用機具。

•學校應提供廠商學生基本資料及緊急聯絡人資料等,以備不時之需要。

 

八、授課教師之職責:

由合作廠商指派專業人員,與本系教師共同擔任「建教合作實務」科目之教學,其任務如下:

•依照系要求安排學生實習教學工作。

•指導學生實習報告:於實習結束前安排實習心得討論會,並得邀請系主任、相關教師、家長、廠商參與,以評核辦理成效,作為修正參考。

 

九、實習成績:

由授課老師評分,其項目如下:

•實習報告表。

•實習心得討論。

•任課教師評定學生整體表現評定。

•依照學校規定繳交學生實習成績。

 

十、學分取得:

實習成績 60 分為及格。成績必須於次學期開學後兩週內送交註冊組。

 

十一、每一建教合作廠商負責的實習學生人數,由合作廠商在本系建教合作會議上選定至多以八位學生為原則。

 

十二、該課程教師鐘點給付以不超過 2 學分 2 小時為限。

 

十三、本辦法經系、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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