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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課程規劃→歷年課表修業規則學分科目表

★修業規劃

1.法規: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與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其它相關規定。

2.年限:至少二年,至多四年。

3.招生人數:10人

4.學分:最低畢業學分數為36學分,修習本所所開學 分不得低於30學分,每學期不得低於6學分。

5.論文:論文撰寫需符合格式如APA,碩士論文口試通過後並需修正完成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與人文教學研究所
22058 台北縣板橋市大觀路一段59號::::<地圖連結>:::: Tel:(02) 2272-2181#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