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車輛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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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97.8.26) |
| 第一條 |
為維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安全,保持校園之寧靜,有效管理校內行車數量及秩序,特訂定本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 第二條 |
本規則相關之車輛管理事項由總務處警衛室辦理。 |
| 第三條 |
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之車輛停車證每人以申請一種一張為原則,汽車停車證分一般及全天型二類,全天型申請限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兼任教師及學生汽車停車證含感應卡一張。 |
| 第四條 |
停車證之申請核發:
(一)應備資料:
1.申請表。
2.本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機車須有效期排氣檢驗合格章,腳踏車免備證明文件。
(二)教職員工登入本校校務系統登錄申請汽、機車停車證,列印申請表及繳費,持申請表及收據至警衛室領取停車證。學生由學務處軍訓與生活輔導組審核登記後繳費核發停車證,完成後原始申請表及收據送警衛室存查。
(三)停車證有效期間為每學年度開學日至下學年度開學後15日。申請人應於每學年開學後15日內完成停車證申請。 |
| 第五條 |
停車證之補、換發:填具補發申請書申請補、換發。 |
| 第六條 |
每學年車輛停車管理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 機車:專任教職員工及學生400元;兼任教師200元。
(二) 汽車:專任教職員工一般型2,000元,全天型6,000元;學生2,100元(含感應卡);兼任教師1,100元(含感應卡),但應聘期為一學期者600元。
(三) 殘障之教職員工學生,憑殘障手冊免費核發停車證一張,全天型汽車停車證不適用。
(四) 中途離職、離校者不辦理退費(含進修、研究等出國教師)。
(五) 停車證如遺失、遭他人撕毀或損壞者,補發工本費如下:機車停車證30元、汽車停車證50元、感應卡100元。
(六) 汽機車過戶或換牌,申請重新換發停車證,準用前款之規定。
(七) 腳踏車不予收費。 |
| 第七條 |
教職員工生車輛管理單位得依停車空間指定區域、時段停放管理,其範圍如附表。 |
| 第八條 |
進入本校之汽(機)車,以貼有經本校核發之汽(機)車停車證者為限,汽車進出停車場時,均應刷卡,注意減速慢行,其行車時速不得逾廿公里,夜間應關閉大燈以便檢查。 |
| 第九條 |
汽機車停車證應貼於指定位置以利辨認,汽車貼於前擋風玻璃右側(乘客座),機車粘貼於車牌處,以便識別。 |
| 第十條 |
各單位舉辦任何活動或會議時,應事前以書面列明活動或會議名稱、地點、預估車輛數知會警衛室,俾協助活動或會議之順利進行。 |
| 第十一條 |
機車嚴禁在教學區行駛,但經核准之公務需要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
| 第十二條 |
凡進入校區之車輛,警衛應確實查核,未依規定進入本校汽機車,依「本校臨時停車管理要點」之規定處理。 |
| 第十三條 |
本校僅提供場地停放車輛,不負保管責任。 |
| 第十四條 |
領有停車證者如有以下情形,依「本校違規停放車輛處理要點」處理:
(一)將停車證轉借他人或家屬使用者,如經查獲簽辦議處,並逕行取消停車證。
(二)教職員工因公務需於時段外停放汽機車,未事前經單位主管核准申請,送交警衛
室登記,而擅自駛入停放者。
(三)車輛進入校區後,不依規定放置、張貼或隱蔽停車證者。
(四)未按規定停放於規定時段及區域之車輛者。
(五)其他經管理單位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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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教職員工學生之車輛違規停放者,得科以罰鍰,逾時未繳罰鍰者,取消停車證。 |
| 第十六條 |
學生違規事項一經查獲,交由學務處軍訓與生活輔導組依相關規定議處。 |
| 第十七條 |
違規車輛、汽機車臨時停車及腳踏車管理部份,依「本校違規停放車輛處理要點」、「汽機車臨時停車管理要點」及「腳踏車管理要點」辦理。 |
| 第十八條 |
本管理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