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及工讀助學金申請要點
壹、依據:
教育部96 年8 月8 日台高(四)字第0960115873 號函及本校學生 獎助學金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貳、目的:
為對本校經濟上有困難之清寒同學提供必要之協助,俾使其順利完 成學業,特提撥學雜費部份收入作為學生工讀助學金。
參、工讀生名額分配及選用:
一、由生活事務與保健組於每年11 月底依分配原則,並以上年度分配之名額為基
準(不含專簽核准名額),彙整後提請學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審查,決
議下年度各單位工讀生名額,並陳請校長核定公佈。
二、各單位以所分配之年度工讀總時數為依據,自行選用工讀生,以符合實際工
作需求。
三、工讀生以選用在校清寒學生為優先。
肆、分配原則:
一、工讀生不再區分類別,統一規劃為一種類型工讀生。
二、依會計年度學生獎助學金預算,確定可使用之工讀生總額。
三、直接管理學生之各院、系及所分類為教學單位,其餘非直接管理學生單位均
分類為行政單位。
四、教學單位工讀生分配標準:分2 階段分配
1、基本分配:各學院辦公室2 名、各系3 名及各所2 名。餘額作第2 階段分
配。
2、學生總人數分配:餘額按各學系學制學生總人數再作分配全校學生總人
數÷餘額工讀生=各系所再分配人數比例各系所學生總人數÷再分配人數
比例=各系應再分配之工讀生人數。
3、學分班不列入學生總人數統計,另由進修推廣部核給工讀生(金)。
五、行政單位(含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中心及師資培育中心等3 個教學單位)
以直接服務學生功能分配工讀生名額。
六、營收固定單位如師資培育中心、進修推廣部及學生宿舍等,由該單位自行以
管理經費支應,不另分配本項工讀生。
七、經核定分配工讀生名額後,除一般行政工作外,另因特殊事件急需工讀生支
援時,應專案陳請校長核准增加時數。
伍、工讀期限:以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止核計。
陸、工讀時數:
一、每1 名額每月工讀時數為40 小時,全年度工讀9 個月。
94 年12 月20 日學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訂定
95 年06 月13 日學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
96 年09 月06 日臨時學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
二、單位工讀總時數計算如下:
單位核定人數×每月工讀時數40×年度工作月份9=單位年度工讀總時數
柒、工讀助學金額:每1 名額時薪95 元。
捌、工讀生(時數)運用基準及注意事項:
一、工讀生為臨時工讀性質,支援各單位推展各種短暫性、偶發性、非固定性工
作,無任何行政職責,且不得取代原工作承辦人職掌或賦予專職,並嚴禁以
過量工作影響工讀生之學業。
二、工讀生非人力替代,係照顧學生提供工讀及學習機會,協助學生改善經濟壓
力為主要目的。各單位如認有人力不足,請循行政管道謀求解決。單位 核定
人數×每月工讀時數40×年度工作月份9=單位年度工讀總時數
三、年度工讀總時數為單位所專有,不限制可工讀月份(寒暑假仍可使用)、工
讀人數、個人工讀時數及單位月工讀時數,自行調配以符合工作需求。
四、絕不可超時使用工讀總時數,如年度結束前將工讀總時數用盡,則無法得到
其他支援。
玖、工讀考核:
一、各單位對工讀生工作態度及學生本務應予適當指導及督促,並對其工作效率
予以考核。
二、工讀生每日工讀完須填「工作考核表」到(離)位時間及親自簽名,中午12
時後工讀,到(離)位時間須用24 小時制,用12 小時制須加pm。
三、每名工讀生每日工讀不得連續超過8 小時,以免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拾、工讀助學金核撥:
一、送件:各單位將「工讀金清冊」及「工讀生工作考核表」於每月2 日前(
遇假日提前)送生活事務與保健組彙整。如為第1 次擔任工讀生之學 生,
並請檢附身分證及金融存摺影本。
二、撥款:於每月4 日前(遇假日提前)生活事務與保健組辦理網路登稅請款,
紙本送會計室及出納組審核,每月15 日前核撥工讀助學金。
三、「工讀金清冊」中確實詳填工讀生身分證字號、金融帳號、戶籍地址及手
機 號碼,並查核無誤,以便工讀助學金順利撥入工讀學生個人金融帳 戶內
。如因資料錯誤將予以退件,以致無法撥款時則由各單位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