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要點
97 年06 月23 日 96學年第2學期學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
一、依據:
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0970101999號函及本校學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目的:
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並協助其就學,特訂定本申請要點。
三、申請資格:
(一)本就學費用補助所協助之中低收入戶學生,應為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及
規定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含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在職班、碩士班、博士班)。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研究生為70分),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二)申請本助學金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1、延修生、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各類學程的學分費。
2、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
3、已辦理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
4、已領取其他公費之學生。
四、助學項目及金額:
(一)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就學補助:(每1學年申請1次為限)
1、凡家庭年收入低於30萬元以下者,補助16‚500元。
2、凡家庭年收入高於30萬以上,但低於40萬元以下者,補助12‚500元。
3、凡家庭年收入高於40萬以上,但低於50萬元以下者,補助10‚000元。
4、凡家庭年收入高於50萬以上,但低於60萬元以下者,補助7‚500元。
5、凡家庭年收入高於60萬以上,但低於70萬元以下者,補助5‚000元。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研究生為70分以上),操行成績70分以上)之學生可依其個人意願,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向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與保健組提出申請。
(三)緊急紓困:學生及其家庭突遭變故者,依本校學生緊急紓困申請要點之規定核定金額。
(四)免費住宿: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五、申請應繳文件:
(一)各項補助申請應詳實填寫申請表,必要時得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二)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就學補助:
(1)檢附「全戶戶籍謄本」由學校進入教育部平台登錄資料,轉送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申請學生之家庭所得(計算範圍:申請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三)生活學習獎助金: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同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就學補助方式辦理。
(四)緊急紓困:檢附「事實發生證明」及「全戶戶籍謄本」。
(五)免費住宿: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六、申請時間:
(一)中低收入家庭就學補助:每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辦理。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每學年度第1 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辦理。
(三)緊急紓困:隨時辦理。
(四)免費住宿:每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辦理。
七、助學方式:
(一)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就學補助:經財稅中心查核後,合於補助規定之學生,於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學雜費中扣除應補助款,另不合補助規定之學生亦一併通知。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經財稅中心查核後,合於就學補助規定之學生,於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核計生活學習服務期間,並每月依工讀金核給方式,匯入當事人金融帳戶。
(三)緊急紓困:核准後將紓困款轉存當事學生金融帳戶內,如由個人先行墊付,事後將慰助款匯入墊付人金融帳戶內。
(四)免費住宿:申請學生每學期應先繳住宿費,合於補助規定後,再於學期內簽辦退費,轉存個人金融帳戶內。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本計畫補助之助學金、低收入戶免費住宿之學生應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以每學期18小時為準,相關事宜另以公告通知。
(二)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復核給。
(三)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四)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五)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