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學年度 第1學期 學生申請學雜費事後減免優待 注意事項
受理依據
ㄧ、依教育部97年8月15日台高(四)字第0970151252A號函示修訂之「學雜費減免作業規定及分類標準」。
二、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
受理對象
ㄧ、符合本注意事項之「申請辦法」三項減免身分類別學雜費減免標準之學生。但不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在內。【附註】:欲申請減免97學年度第1學期之學雜費者,均應辦理事前減免(亦即開學前收到註冊繳費單時,已扣除減免金額)。惟復學生及入學後第一次申請減免者,始得辦理事後減免(亦即先繳費再辦理退費)。若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之其他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辦理。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不得重複申請。
二、除軍公教遺族、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第一次申請減免經審核通過後,即毋須再提出申請外;其他學生均須於每學期期末,檢具規定之相關證件,辦理事前減免。
三、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須為二十五歲以下,就讀本校日間學制之學生。
受理地點
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與保健組。
受理時間
97年9月15日(星期一)起至9月22日(星期一)止。(不含週日在內)
星期一 〜 五 每日上午9:00 〜 晚上9:00
星期六:上午9:00 〜 下午1:00
受理辦法
ㄧ、申請人應填妥減免學雜費申請書及附表一、二各乙份,並依所屬減免身分類別檢具本辦法三之表列應繳交(驗)證件,向本處生活保健組黃正一助教提出申請(電話:02-22722181轉1355)。逾期恕不受理。
二、申請人所附之全戶戶籍謄本,其申請日期須在三個月內方視為有效。
三、申請減免之各類別學生除檢具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並應繳驗證件如下表
減 免 身 分 類 別 |
應 繳 交 ( 驗 ) 證 件 |
給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生) |
※ 撫恤令或卹亡給與令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軍人子女應交)。 |
給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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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
※ 撫恤令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軍人子女應交) |
現役軍人子女 |
1、當年度軍人身分證影本。 |
原住民學生 |
全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身心障礙學生 |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影本。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1、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影本。 |
低收入戶 |
1、低收入戶證明。 |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 |
1、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正(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