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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優待作業規定及分類標準

      依教育部96年8月7日台高(四)字第0960115172A號函示修訂

      一、在學學生於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依公告之規定至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及保健組辦理減免手續。

      二、如未能及時辦理學雜費減免之學生,需於學期開學後15日內,至生活保健組申請補辦退費手續,逾期以棄權論。

      三、申請學雜費減免除檢附學生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並須檢附下列證件:(繳驗證件之正本驗畢發還)

      (一)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全(半)公費生:

      1、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恤令或卹亡給與令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之正本、影本。(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恤金者,在享受各種優待期限內,准予比照卹滿辦理)
      2、公教遺族應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之正本、影本。
      3、上述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須另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須另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二)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1、軍人遺族應繳交撫恤令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之正本、影本。
      2、公教遺族應繳交年撫卹金證書之正本、影本。
      3、上述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須另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現役軍人子女:當年度眷屬身分證之正本、影本。

      (四)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影本。          

      (五)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影本。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六)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證明之正本、影本。

      (七)原住民學生: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八)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

      1、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正本、影本。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四、國營事業機構(詳如附表)遺族、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與本校延修生均不得申請減免。


      學雜費減免分類標準

      類別

      減免標準(日間學制)

      減免標準(進修學制)

      卹期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生

      學費、雜費全免,並可請領書籍費、制服費、主副食費

      學分學雜費全免,並可請領書籍費、制服費、主副食費

      卹期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生

      學費、雜費減免2分之1,並可請領2分之1的書籍費、制服費、主副食費

      減免學分學雜費2分之1,並可請領2分之1的書籍費、制服費、主副食費

      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學費及雜費合計減免19,224元

      減免學分學雜費10分之8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學費10分之3

      減免學分學雜費總額乘(7/10)乘(3/10)

      原住民學生

      學費及雜費合計減免22,585元,並免繳平安保險費106元

      減免學分學雜費10分之9,並免繳平安保險費106元

      1.身心障礙學生(極重度、重度、重度)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極重度、重度、重度)
      3.低收入戶子女

      學費、雜費全免,且免繳平安保險費106元

      學分學雜費全免,且免繳平安保險費106元

      1.身心障礙學生(中度)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中度)

      減免學費、雜費10分之7

      減免學分學雜費10分之7

      1.身心障礙學生(輕度)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輕度)

      減免學費、雜費10分之4

      減免學分學雜費10分之4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

      減免學費、雜費10分之3

       

      備        註

      1、公立大學校院研究所學生學雜費減免標準之計算,以「學雜費基數」與學分費合計之百分之63為「學費」、百分之37為「雜費」。但研究生減免類別與標準比照日間部。
      2、就讀在職進修專班學生比照大學日間部數額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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