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勵及懲處辦法
第 一 條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以規範本校學生在校內外之言行,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學制學生(含延修生)之獎勵及懲處依本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學生獎勵分下列4 種: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頒發獎狀
第 四 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記嘉獎1 至2 次:
(一)為學校或同學服務表現良好。
(二)拾金(物)不昧善行可嘉。
(三)擔任各種學生組織之負責人或幹部表現良好。
(四)參加地方區域性及民間團體各種比賽成績良好。
(五)學生社團評鑑成績優等以上之負責人或幹部。
(六)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成績良好為校爭光。
(七)其他合於記嘉獎之良好行為。
二、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記小功1 至2 次:
(一)提出良好意見供學校參考,並有實際參與之具體事實。
(二)為學校或同學服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
(三)擔任各種學生組織之負責人或幹部有優異表現並列舉出具體事實。
(四)遇有特殊事故及時協助處理得當。
(五)參加縣、市各種比賽成績優良為校爭光。
(六)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成績優良有具體實為校爭光。
(七)其他合於記小功之良好行為。
三、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記大功1 至2 次:
(一)向學校反映各種不法事件具體維護校園安全。
(二)見義勇為救人脫離危難。
(三)參加全國、省及直轄市各種比賽成績優良為校爭光。
(四)為學校或同學服務表現特優有具體重大貢獻。
(五)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成績特優,有傑出之具體事實為校爭光。
(六)特殊重大善行或榮譽受社會輿論讚揚為校爭光。
(七)其他合於記大功之良好行為並經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
四、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頒發獎狀獎勵:
(一)有第三款各項情事之一可再頒發獎狀。
(二)學期操行成績特優(超過滿分95 分以上,且基本評分中班導師未扣分,
全學期無懲誡紀錄)。
(三)其他合於頒發獎狀之良好行為並經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
第 五 條
學生懲處分下列7 種:1、記申誡 2、記小過 3、記大過 4、定期察看 5、強制休學 6、退學 7、開除學籍
第 六 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查屬實給予懲處:
一、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記申誡1 至2 次:
(一)值勤服務不認真。
(二)言行不檢。
(三)上課或集會時違反場所使用規定。
(四)違反校內交通安全規定。
(五)違反各系、所、中心教學展演規定。
(六)違反實習場所規定。
(七)無故未按規定參加校內外各種集會情節較輕。
(八)參加校外各種活動不遵守規定。
(九)未經核准在校內張貼各種宣傳品或海報。
(十)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輕。
(十一)其他合於記申誡之不良行為。
二、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記小過1 至2 次:
(一)言行不檢破壞團體秩序及和諧。
(二)拾物(金)隱匿不報。
(三)有酗酒賭博行為。
(四)上課或集會時嚴重違反場所使用規定。
(五)以虛構理由或偽造證明文件於校內提出各種申請或登記。
(六)違反考試規則-考試時交談、竊看他人試卷、將試卷示人。
(七)進入不正當場所從事不法活動。
(八)無故未按規定參加校內外各種集會情節較重。
(九)未經核准以學校名義參加校外各種集會。
(十)未按規定擅自出版報刊。
(十一)嚴重違反各系、所、中心教學展演規定。
(十二)嚴重違反實習場所規定。
(十三)參加校外各種活動不遵守規定發生有損校譽之行為。
(十四)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影響校園網路正常運作。
(十五)其他合於記小過之不良行為。
三、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記大過1 至2 次:
(一)對師長態度傲慢行為無禮。
(二)有酗酒賭博行為情事嚴重。
(三)行為粗暴毆打或羞辱同學。
(四)蓄意破壞學校公物或建築物。
(五)違反考試規則-看夾帶或看書、傳遞、在試場外高聲喧嘩影響考場秩
序、公然向試場內報答案。
(六)未經核准在校外公開辦理展演活動而發生有損校譽之言行。
(七)於校內張貼或散播各種宣傳品及海報,煽惑或鼓動不法,影響校園安
全。
(八)違反各系、所、中心教學展演規定情事重大。
(九)違反實習場所規定情事重大。
(十)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期間發生有損校譽之行為情事重大。
(十一)以學校名義參加校外各種集會發生有損校譽之言行。
(十二)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而干擾、破壞、竊取本校或他人電腦之電磁
紀錄情節重大。
(十三)其他合於記大過之不良行為並經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
四、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懲處:
(一)有第三款各項之一且情事嚴重。
(二)鼓動是非或散播謠言,傷害他人,破壞團體秩序。
(三)塗毀學校各種公告。
(四)利用公物營私舞弊。
(五)違反考試規則-不交考卷或將試卷竊取出試場。
(六)有偷竊行為。
(七)有其他重大過失,經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認有其必要,予以定期
察看懲處。
受定期察看懲處之規定如下:
1、予以記大過2 次小過2 次( 與本懲處前之功過合併,以大過2次小過2 次紀錄 )。
2、在校期間定期察看以1 次為限,定期察看時間以1 學年為限。
3、定期察看期間受記小過1 次以上或累記申誡3 次之懲處即予以退學。
4、定期察看撤銷後所記之大小過仍保留。
5、定期察看已滿1 學年,提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予以撤銷定期察看。
6、定期察看期間受記小功1 次以上之獎勵,提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予以撤銷定
期察看。
五、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予以強制休學懲處:
(一)有第四款各項之一且情事嚴重。
(二)有其他重大過失,經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認有其必要,予以強制
休學懲處。
六、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予以退學懲處:
(一)有第四款各項之一且情事嚴重。
(二)毆打或羞辱師長。
(三)聚眾鬥毆(不分首從)。
(四)有偷竊行為情事嚴重。
(五)偽造或冒用各種證明文件。
(六)違反考試規則-代考、不交考卷或將試卷竊取出試場、公然向試場內報
答案。
(七)定期察看期間受記小過1 次以上或累記申誡3 次之懲處。
(八)學期操行成績不滿60 分(丁等)。
(九)在校期間功過抵銷累計滿3 大過。
(十)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十一)利用校園網路販售、提供、教唆製造不法商品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
影響校譽。
(十二)在學期間參加校外國家考試發生舞弊或有代人考試之情事,經查證
屬實或刑事責任已定。
(十三)有其他重大過失,經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認有其必要,予以退
學懲處。
七、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懲處:
(一)經司法機關判刑確定有背叛國家民族之行為。
(二)入學繳交之證明文件經查有偽造、塗改、假借之情事。
(三)所領之修業或轉學證明書、畢業證書及各種成績單有自行塗改或偽造
情事。
(四)煽動學潮,影響正常教學及危害校園安全。
(五)私帶違禁或危險物品到校,嚴重影響校園安全。
(六)有其他重大不法行為,經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認有其必要,予以
開除學籍懲處。
第 七 條
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著作權法等,被侵害人已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告發後進入民、刑事訴訟時,由司法機關裁決,如向學校提出檢舉,並經調查屬實,則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懲處之。
第 八 條
學生對他人發生性騷擾、性侵犯行為時,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作出事實調查及建議處理方式,如須辦理懲處,則移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
第 九 條
學生所受之功過以在校期間累積計算,得相互抵銷,但保存紀錄。 (嘉獎或申誡3 次為小功或小過1 次,小功或小過3 次為大功或大過1 次)。
第 十 條
休學及定期停學之學生於復學後,以前所受之獎懲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簽請學生獎懲處理程序:
一、小功、小過(含)以下之獎懲,由原簽單位將獎懲建議表送學生事務處
生活事務與保健組處理,由學務長核定後公告。
二、大功、大過(含)以上之獎懲,先送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與保健組處理
,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提出討論,班導師列席,並視需要得請當事人
到會說明,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後,再由校長核定公告。
三、大功、大過(含)以上之獎懲,如具時效性,先送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
與保健組處理,會相關系、所、中心主管、班導師,並提行政會議報
告,由校長核定公告後,再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追認。
第十二條
大功、大過(含)以上之獎勵或懲處,均以書面通知當事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三條
學生獎勵及懲處之各項書面資料,於學生畢業後保存期限1 年,電腦紀錄永久保存。
第十四條
本校學則、考試規則等(由教務處訂定)、各系、所、中心教學展演規定(由各系、所、中心自行依需要訂定)、實習場所規定(由實習負責單位訂定)、課外活動各項辦法(由課外活動指導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由電算中心訂定)、宿舍管理辦法(由軍訓與生活輔導組訂定)、校內違規停放車輛處理要點(由事務組訂定)及其他單位之相關規定中均另詳訂懲處規定內容。
第十五條
學生對於學校之懲處,認有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其個人權益,得於收到懲處通知10 日內,依本校「學生申訴及處理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