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貸款--最新公告
2008年8月21日公告
壹、主旨:公告97學年度第1學期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有關事宜。
貳、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叁、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本校在學學生具有學籍者。
(二)學生本人、父母、配偶、保證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僑生、大陸來台依親學生、父母一方屬外國人及經核對戶籍謄本父母一方遭除國籍者均不得辦理本項貸款) 。
(三)學生本人及父母(已婚者為配偶)年所得符合中低收入者(即新臺幣114萬元),或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或未符合中低收入但家中有兩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學以上學校,而需要辦理就學貸款者。
二、貸款項目:
(一)包含學費、雜費、實習費、學分費、住宿費、學生平安保險費、書籍費等各費之總額;但不含網路使用費、體檢費及暑期住宿費等費用。
(二)軍公教人員子女領有之教育補助金,亦屬不可貸款項目。應以扣除該教育補助金額後之費用,向臺銀申請貸款;再到本校學務處生活保健組及總務處出納組辦理換單手續,並先行繳交該筆未貸項目之費用,始完成註冊手續。
(三)貸款金額以預選課程後應繳納之學雜費為依據。研究生、在職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學生加選課程應自行繳納學分費,不予併入貸款金額中。
三、貸款銀行:臺灣銀行之全省各分行。
四、保證人資格及對保手續請參閱:
(一)本校學務處臺灣銀行就學貸款申辦程序
(二)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
該網站自94年1月14日起上線並建置於本校學務處,學生須先上網填寫「就學貸款申請書」並列印3份,及預約對保功能,再連同攜帶該申請書親赴臺銀各分行辦理對保手續。
五、辦理流程:
(一)簽約對保方式:
1、每一教育階段(高中職、二專、二技、大學醫學系、大專技術院校、研究所、各為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學生應連同保證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婚者為配偶) ,攜帶下列相關證件:2、同一教育單位第二次以後申請,由學生攜帶下列相關證件:
(1)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及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2)印章、國民身分證、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
(3)註冊繳費通知單(請勿事先繳費)
於簽約對保期間內(臺銀辦理期間為―上學期:8月1日至9月30日;下學期:1月15日至2月底),前往臺銀全省任何一家分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請詳閱簽約內 容);並於繳件、蓋章後,取得臺銀撥款通知書第二、三聯。
註冊時,持經該行蓋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向本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並將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三聯妥為保存,以便第二次以後辦理時,確認該教育階段已簽約。
採每學期辦理簽約對保手續一次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至臺銀辦理對保時,得由學生持附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委託書、授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臺銀辦理對保即可。
(1)借款人與保證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印章、國民身分證、學生證
(3)註冊繳費通知單(請勿事先繳費)
(4)第一次申貸時,由學生自存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三聯親送臺銀全省各分行收件、蓋章,並取得撥款通知書第二、三聯即可;不必再辦簽約對保手續。註冊時,持經該行蓋章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向本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之登記手續。
(二)已至臺銀辦妥上述申貸手續者,請務必在下列規定期間至本校學務處生活保健組辦理登記。
未於規定期間辦妥登記者即未完成註冊手續,並視同放棄貸款資格,其責任由學生自負。
9月1日(一)〜 9月5日(五) 09:00〜17:00
9月6日(六) 09:00~13:00
9月7日(日)不受理申請
9月8日(一) 09:00~21:00
逾期不予受理
請攜帶:
1、註冊繳費單(請勿事先繳費)
2、臺銀就貸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未貸到200元網路使用費者,請至本校行政大樓一樓自動繳費機繳費→檢附網路使用費之繳費收據【申請聯】。
5、第一次申貸者另繳交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或配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須分別檢附)。
6、第一次向臺銀申請多貸書籍費、住宿費者,加附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乙份;到學務處生活保健組完成貸款登記以及緩繳學雜各費手續。未繳交前述資料視同 未完成申貸及註冊手續,其責任應由學生自負。
(三)未能親至本校辦理申貸登記手續者,可於9月8日(星期一)前,將上述應繳證件及相關資料,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學務處生活保健組黃正一助教收。軍公教人員子女領有教育補助金者,仍須依照本公告叁、「公告事項」二、「貸款項目」(二)之說明,親自或委由他人辦理換單、繳交部份金額等手續。網路使用費之繳費收據【收據聯】可於開學後繳交【但期限至9月13日止】。
(四)若有不可貸款項目(例如: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等)之費用,請至學務處生活保健組及總務處出納組辦理換單手續,並先行繳交未貸項目之費用,始完成註冊 手續。
(五)業務承辦人:
學務處 生活保健組 黃正一 助教
聯絡電話:02-22722181轉1355
電子郵件信箱:t0210@ntua.edu.tw六、償還方式:
(一)家中年收入未超過114萬元之學生,在校期間貸款之利息,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於借款本人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教育主管機關負擔半額,另半額由借款人於銀行撥款日之次月一日起自行支付;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前項清償之期限得自願提前清償或縮短償還期限。但銀行得視特殊情況調整之。
(三)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但家中有兩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借款人,就學期間即須自付利息(銀行撥款到校後,隔月開始付利息)。
(四)畢業後滿一年開始償還貸款並付利息。
(五)前項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前一年工作平均每月收入未達新臺幣二萬元者,得於應繳款日前申請延展其清償起始日,每次申請延展期限為一年,最多以三次為限。
(六)依第五項規定申請展延清償期限者,應提出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收入證明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如畢業證 書、退伍證明等)向承貸銀行辦理。
(七)利率及其未盡事宜請參閱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 。
七、注意事項:
(一)請注意清償期限之各項規定,若有各項異動(如更改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升學、休退學、服兵役等)或須延緩償還期限者,請主動與臺灣銀行聯繫,並辦理相關手續。各項規定請詳閱台灣銀行就學貸款最新資訊。
(二)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並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其己清償者,亦由承貸銀行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該記錄。
(三)若家庭年收入高於120萬,另請同時攜帶兄弟、姊妹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並填寫切結書即可,以免喪失申貸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