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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請假辦法

      96年07月03日 95學年度 第2學期 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1. 為使本校學生瞭解請假之方式及核准權責特訂定本辦法。

      2. 本校各學制學生(含延修生)請假時均依本辦法辦理。

      3. 學生請假類別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喪假及公假。

      4. 學生請假須事前提出(病假除外),並檢附證明填寫請假單為準。

      5. 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及喪假之准假權責:

      一、教學活動:學生向任課教師請假,由任課教師決定之,作為學業成績評定之
             依據。
      二、集會活動:學生向辦理單位請假,由辦理單位主管決定之,無故未參加依學
             生獎勵及懲處辦法 辦理。
      三、班級活動:學生向導師請假,由導師決定之,作為平時成績評定之依據。

      6. 請公假之規定:


      一、凡派出公務活動學生,而無法參加教學、集會及班級等活動時,均須由派出
             單位事前辦理請公假手續。
      二、由派出單位負責填妥學生公假請假單及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核准後依規
             定派出學生參加公務活動外,須將公假請假單影印送各請公假學生之系(所)
             及任課教師或集會承辦單位、導師知悉。
      三、學生公假准假權責,不論校內外公假,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1天以內,學務長
             2天以內,校長3天以上。

      7. 請假單為1式3聯,假單核准後,第1聯由任課教師、集會承辦單位或導師存查,第2聯由各系
          所存查,第3聯由請假學生存查。

      8. 請1週以上連續長假時(不含公假),免填請假單,另以報告書提出,需註明請假事由、起止
          日期及所上課程,准假權責在系(所)主任(所長),並請系(所)通知請假學生之所有任
          課教師或集會承辦單位、導師知悉。

      9. 請假單及公假單建置於學務處網站表單下載中。

      10.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drillmaster_dw 下載 學生請假辦法 | 學生請假單 | 公假請假單 | 長假報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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