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辦法
1. 為使本校學生瞭解請假之方式及核准權責特訂定本辦法。
2. 本校各學制學生(含延修生)請假時均依本辦法辦理。
3. 學生請假類別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喪假及公假。
4. 學生請假須事前提出(病假除外),並檢附證明填寫請假單為準。
5. 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及喪假之准假權責:
一、教學活動:學生向任課教師請假,由任課教師決定之,作為學業成績評定之
依據。
二、集會活動:學生向辦理單位請假,由辦理單位主管決定之,無故未參加依學
生獎勵及懲處辦法 辦理。
三、班級活動:學生向導師請假,由導師決定之,作為平時成績評定之依據。
6. 請公假之規定:
一、凡派出公務活動學生,而無法參加教學、集會及班級等活動時,均須由派出
單位事前辦理請公假手續。
二、由派出單位負責填妥學生公假請假單及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核准後依規
定派出學生參加公務活動外,須將公假請假單影印送各請公假學生之系(所)
及任課教師或集會承辦單位、導師知悉。
三、學生公假准假權責,不論校內外公假,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1天以內,學務長
2天以內,校長3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