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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汽機車管理規則

          ●本法規摘錄至教務處車輛管理,如有其他疑問,請恰總務處。


      94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5.02.14)

      第一條

      為維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安全,保持校園之寧靜,有效管理校內汽、機車數量及秩序,特訂定本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相關之汽、機車管理事項由總務處警衛室主辦。 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之汽(機)車停車證每人以申請一種一張為原則,汽車停車證分一般及全天型二類,全天型申請限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兼任教師及學生汽車停車證含感應卡一張。

      停車證之申請:

      一、申請停車證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本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機車行車執照須蓋有效期排氣檢驗合格章。

      二、停車證之核發: (一)教職員工由各單位主管審核,送警衛室登記後繳費核發停車證。 (二)學生由學務處軍訓室審核登記後繳費核發停車證。

      三、停車證之補發或申請換發:填具補發申請書申請補發或換發。

      四、臨時停車證之申請:於需停車時間3日前填具汽車臨時停車證申請單向警衛室提出申請。 教職員工學生除前項第三、四款情形者外,應於每學年開學後10日內完成停車證申請。

      第三條

      每學年汽、機車停車管理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專任教職員工生機車肆佰元、汽車2,000元,全天型8,000元。

      (二)夜間、假日班學生2,100元(含感應卡)。

      (三)兼任教師機車200元、汽車1,100元(含感應卡),但兼任教師應聘期為一學期者,得減半收費;中途離職、離校者不辦理退費(含進修、研究等出國教師)。

      (四)殘障之教職員工學生,憑殘障手冊免費核發停車證一張,全天型汽車停車證不適用。

      (五)停車證如遺失、遭他人撕毀或損壞者,補發工本費如下: 機車停車證30元、汽車停車證50元、感應卡100元。 (六)汽機車過戶或換牌,申請重新換發停車證,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四條

      教職員工生汽車得經管理單位依停車空間或指定區域、時間有限度開放申請。

      汽車停車時段如下:

      一、教職員工:7時至24時 教職員工全天型:24小時

      二、夜間及假日學生 週一至週五:16時30分至24時。 假日:7時至24時。

      三、 因公時段外需停放者,應事前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證明核准,並送交警衛室登記後始可停放,未事前申請核准者以違規停放處理。

      第五條

      領有停車證者,不得將停車證轉借他人或家屬使用,如經查獲簽辦議處,並逕行取消停車證。

      第六條

      進入校區之汽(機)車,以貼有經本校核發之汽(機)車停車證者為限,車輛進出校門時,應減速慢行,其行車時速不得逾廿公里,夜間應關閉大燈以便檢查。 汽機車停車證應貼於指定位置以利辨認,汽車貼於前擋風玻璃右側(乘客座),機車粘貼於車牌處,以便識別,不按規定貼於正確位置者,不得進入校區,並得以違規處理。

      第七條

      凡進入校區之車輛,警衛應確實查核,未領有本校汽機車停車證之洽公、訪客及來賓車輛,應先行登記,以行車執照換取臨時停車證,方可進入,離開學校應繳回臨時停車證。 因公務需要進出校區之警備、消防、救護、郵政、電信、電力、工程等車輛由警衛室依學校指示辦理。 各單位舉辦任何活動或會議時應事前知會警衛室並辦理相關車輛臨時停車證之申請。 機車嚴禁在教學區行駛,但經核准之公務需要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第八條

      車輛進入校區後,不依規定放置、張貼或隱蔽停車證者,一律以違規車輛處理。

      第九條

      本校僅提供場地停放車輛,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條

      教職員工生汽機車應分別停放於指定時段及區域,未按規定停放之車輛,得以違規處理,必要時得加以鎖扣。 學生違規事項一經查獲,交由學務處軍訓室依相關規定議處。 教職員工學生之車輛違規停放者,得科以罰鍰,逾時未繳罰鍰者,取消停車證。

      第十一條

      違規部份依本校違規停放車輛處理要點辦理。

      第十二條

      本管理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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