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汽機車管理規則
●本法規摘錄至教務處車輛管理,如有其他疑問,請恰總務處。第一條
為維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安全,保持校園之寧靜,有效管理校內汽、機車數量及秩序,特訂定本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相關之汽、機車管理事項由總務處警衛室主辦。 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之汽(機)車停車證每人以申請一種一張為原則,汽車停車證分一般及全天型二類,全天型申請限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兼任教師及學生汽車停車證含感應卡一張。
停車證之申請:
一、申請停車證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本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機車行車執照須蓋有效期排氣檢驗合格章。
二、停車證之核發: (一)教職員工由各單位主管審核,送警衛室登記後繳費核發停車證。 (二)學生由學務處軍訓室審核登記後繳費核發停車證。
三、停車證之補發或申請換發:填具補發申請書申請補發或換發。
四、臨時停車證之申請:於需停車時間3日前填具汽車臨時停車證申請單向警衛室提出申請。 教職員工學生除前項第三、四款情形者外,應於每學年開學後10日內完成停車證申請。
第三條
每學年汽、機車停車管理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專任教職員工生機車肆佰元、汽車2,000元,全天型8,000元。
(二)夜間、假日班學生2,100元(含感應卡)。
(三)兼任教師機車200元、汽車1,100元(含感應卡),但兼任教師應聘期為一學期者,得減半收費;中途離職、離校者不辦理退費(含進修、研究等出國教師)。
(四)殘障之教職員工學生,憑殘障手冊免費核發停車證一張,全天型汽車停車證不適用。
(五)停車證如遺失、遭他人撕毀或損壞者,補發工本費如下: 機車停車證30元、汽車停車證50元、感應卡100元。 (六)汽機車過戶或換牌,申請重新換發停車證,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四條
教職員工生汽車得經管理單位依停車空間或指定區域、時間有限度開放申請。
汽車停車時段如下:
一、教職員工:7時至24時 教職員工全天型:24小時
二、夜間及假日學生 週一至週五:16時30分至24時。 假日:7時至24時。
三、 因公時段外需停放者,應事前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證明核准,並送交警衛室登記後始可停放,未事前申請核准者以違規停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