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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94 - 09 - 13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修正通過
    94 - 09 - 27 行政會議通過
    96 - 11 - 13 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設置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以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

    第二條
    性平會置委員(以下簡稱委員)13-19人,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由校長遴聘之。性平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學務處負責召集,諮商輔導組負責協調與執行性平會之任務,惟涉及應迴避事項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性平會置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並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擔任。
    校長校長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學生代表及專家學者為委員,並得聘校外專業領域人員為諮詢諮詢顧問。

    第三條
    本委員會除外聘委員外,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依規定可支領出席費。

    第四條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五)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五條
    (一)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二)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三)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第六條
    委員採任期制,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條
    性平會由校長為會議主席,校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職務;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職務。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性平會非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超過投票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八條
    性平會得設置專用信箱,以利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

    第九條
    性平會就會務執掌內容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績效報告,以為本校性別平等工作之成果,及性平會傳承之參考。

    第十條
    性平會每年應依所擬各項實施方案,及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所生相關費用與報酬編列預算。
    性平會經費來源為:
    (一)校務基金
    (二)教育部申請經費
    (三)其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部備查,修正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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