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95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輔導學生社團健全發展,鼓勵社團提高活動品質,增進社團榮譽,促進社團間之交流與觀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鑑對象:本校學生社團申請成立滿一年者。
第三條
評鑑時間:每學年度評鑑乙次。原則上在六月份辦理。
第四條
評鑑委員之組成:由學生事務處課指組邀請3位老師擔任評鑑委員。
第五條
評鑑分類:學術組、康樂組、服務組、綜合組。
第六條
評鑑方式:
一、所有社團統一評鑑。
二、各分類組社團應將與評鑑項目有關及可顯示社團成果之資料,於評鑑當日,置於指定地點展出,並配合同學解說與備詢未參加主及未派員解說或備詢者,概由評鑑委員依展出資料考評,該社如因此而權利受損,不得據以提出異議。
三、評鑑委員就展出之資料,依分配項目分別評定成績,評鑑委員得以詢問、訪視等方式評估其成果或檢證展出資料之內涵,社團代表並得於現場主動提出解以增加評鑑效率,但不得妨礙評鑑之進行。
第七條
- 社團檔案資料(社團簡史、幹部名冊、社員名冊、章程、改選交接記錄、會議記錄)。
- 社團帳目及財產設備保管狀態。
- 社團活動及績效。
- 社團辦公室之整潔及借用場地之整理。
- 社團規模及社員參與情形。
- 綜合評鑑。
評鑑委員於評鑑前召開評鑑會議,凝聚當年度對評鑑的共識,並決定評鑑項目各項所佔之百分比。
第八條
評鑑成績:
- 優等:不分組依評鑑成績取前3名。
- 甲等:不分組評鑑總分達75分以上。
- 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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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鑑總分為70~75分之社團
(二)未參展社團
(三)全學年未舉辦活動之社團。
丙等:
(一)評鑑總分低於70分
(二)連續兩年評鑑為乙等之社團
社團評鑑得視實際狀況設特別獎項:
最佳領導獎、最佳活動獎、最佳創意獎、最佳經費運用獎等獎項。
第九條
獎勵方式
一、優等級甲等社團依評鑑成績排名,頒發補助金及獎狀乙紙。另推薦參加教育部或校外團體所舉辦全國績優社團選拔。
二、乙等社團予以停止活動補助費,連續2年評鑑為乙等之社團予以解散。
三、評鑑為丙等社團予以解散。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發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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