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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實施要點

      一、本校為使學生社團活動順利進行,特依據﹝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
            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學生社團活動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指導,必要時得聘請指導老師協助。

      三、社團指導之職掌如下:


      (一) 指導老師指導學生進行學術及技藝之學習。

      (二) 社團指導老師協助學生辦理學生活動事務。

      四、社團指導老師應以具備講師以上資格為原則。未具備講師以上資格而有特殊才藝專長者應專
            案辦理。

      五、社團指導老師之聘請,應於上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所屬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造冊報請校長
            發聘,聘期為一年。

      六、社團指導老師之經費補助計算

      (一) 指導老師:負責專業教學(限技藝性社團),每次教學補助校內老師500元、校外老師700元,每學期教學最多以 10次為限(按實際簽到次數統計)。

      (二) 同時擔任二個以上社團之指導老師者,以領取一份補助經費為限。

      七、由學校補助之社團指導老師經費,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內由各社團填妥相關資料後交予
            所屬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造具印領清冊送學校以憑撥付。

      八、社團指導教師於聘任期間因故辭職,須於壹個月前提出辭職書,經所屬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
            組同意後,報請學校備查,其補助經費發至離職之日止。

      九、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drillmaster_dw 下載 | 社團指導老師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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