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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詳細規定仍依大學法第十七條、本大學組織規程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壹、國立台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特依大學法第十七條、本大學組織規程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貳、本大學學生得依本辦法,按校、院、系(所)層級,成立學生自治團體,學生均為當然會員。

      參、依本辦法成立之研究生學會、大學部學生會,為本大學研究部、大學部學生之最高代表組織,代表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肆、第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管理及解散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組織章程辦理,並報請學校核備。


      伍、學生自治團體指導老師之聘任,準用「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第三項第七條辦理


      陸、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大學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學生事務處及所屬院、系(所)之輔導。

      柒、學生自治團體經學校核可後,得向會員收取會費。經學校輔導單位同意並得對外募款或接受捐助。

      捌、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但應周詳規劃,妥善運用。經費運用時需事先經過學生議會會議審查通過,方可運用,並於定期向成員公佈,並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

      玖、學生自治團體受輔導單位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大學會計規定及相關法令。

      拾、學生自治團體有關場地器材借用、文宣、海報張貼等事項,準用本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申請及辦理之相關規定。

      拾壹、學生自治團體之出版品張貼於本大學設置之公佈欄者,應遵守各公佈欄規定;社團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由該自治團體及其行為人自行負責。
      學生個人有舉辦集會活動之需要者,應向學生自治團體登記,並由學生自治團體代為向相關單位申請。

      拾貳、學生自治團體得依本大學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拾叁、學生自治團體得準用「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學生社團評分標準」參加評鑑暨觀摩。
      學生自治團體得參接本大學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幹部、學生會員代表之自治理念、管理能立及議事技能。

      拾肆、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並應負法律責任。

      拾伍、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及校務會議核備,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drillmaster_dw 下載 | 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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