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外活動申請注意事項
借用場地規定
1.請詳細填寫借用之場地,如:綜合大樓及教學研究大樓教室、籃球場及圓型
劇場、藝術廣場、校園其他公共空間…等。
2.借用綜合大樓及教學研究大樓教室,請洽教務處教學資源組。
借用籃球場、排球場、韻律教室請洽體育教學中心。
借用校園其他公共空間請洽總務處事務組。
如牽涉學校建築物,請會總務處保管組。
如使用到用電部分,請會總務處營繕組。
3.場地借用需經借用單位同意,方可使用。
4.校外活動請檢附平安保險影印本,如有外宿需另檢附家長同意書、旅行社及
遊覽車相關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遊覽車車齡資料、駕駛駕照、行照影
印本);家長同意書可至學務處課指組網站下載。
5.校外活動各項檢附相關文件需事先備齊方可提出申請,不得以後補為由提出
申請,以免遭退件。
6.校外活動請詳細填寫場地及聯絡電話、場地聯絡人、帶隊老師及聯絡電話等各項
資料以備查核。
其他注意事項與審核流程
(1)系所申請時「單位業務承辦人」請助教簽章;「單位帶隊師長及聯絡電話」
請帶隊老師簽章及填寫手機;「單位班導師」請導師簽章;「單位主管」
請系主任簽章。
(2)社團申請時「單位業務承辦人」請社長簽章;「單位帶隊師長及聯絡電話」
請帶隊老師簽章及填寫手機;「單位班導師」請社團指導老師簽章;
「單位主管」無須簽章。
(3)辦理活動請於2週前(校外活動需3週前),檢附校內外活動申請表及活動
企畫書、教室申請單(借教室需先由負責場地管理單位蓋章),送課指組
蔣旺達助教(02-22722181轉1311),經核准後始可辦理活動。
(4)活動審核程序:
學會、社團、班級 提出申請→課指組承辦人審核→借用場地單位簽章→課指組組長核示→學務長核示→會辦單位(如有經費補助需會會計室)→校長核示(校外活動需校長同意方可執行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