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藝術大學 學則

91124經教育部台(91)()字第91008847號函准予備查

91823經教育部台(91)()字第91126519號函准予備查

9217經教育部台高()字第0910199295號函准予備查

92513經教育部台高()字第0920068419號函准予備查

9489經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03824號函准予備查

9597經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25050號函同意備查

                                                                                                                         9673日經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96291號函同意備查

97718日經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40035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篇                 總則

      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並斟酌本校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二篇                 學士班

第一章       入學、保留入學資格

    本校學生入學、保留入學資格、學籍、繳費、註冊、選課、學分、成績、轉系、轉學、抵免學分、輔系、雙主修、修業年限、畢業、授予學位及其相關事宜等,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學則辦理,其細則得另行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入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

               一、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錄取者。

           二、大學海外聯招會分發入學之海外高中畢業華僑學生。

           三、外國學生申請入學,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辦理。

           四、參加本校辦理之轉學生考試及格者,依本校轉學生考試簡章辦理。

    條 本校各類入學考試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之,並依招生簡章規定有關招生細則辦理。

           招生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

    條 新生因病須長期休養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應於註冊截止日前檢具衛生署評鑑分級為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師診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始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無須繳納學雜費用。

新生於規定註冊期限前應徵服役(義務役為限),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退伍,應於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最遲三個月內,持退伍令到校辦理復學。

新生因懷孕或生產持有證明者,得於規定註冊期限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1.轉學生。2.招生簡章另有規定者。

    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經查證屬實者,即撤銷其學籍,並不採認其於校內之各項學歷資格(含學分、學籍),且不得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二章       學籍

    條 本校建立之學籍資料,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份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系()()、休學、復學、退學、轉學、轉系()、雙主修、輔系、教育學程等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等,(以上各項資料,以教務處各學年度學生名冊及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並永久保存之。

    條 入學資格證件應以身份證所載者為準,與身份證所載不符者,應即由學生向該證件之發證學校或機關辦理更正。外籍學生以護照所登載者為準。

            條 在校生及畢()業校友應依規定申請更改學籍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者並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關證件,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辦理。

          畢業生學位證書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經更正,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 十一 條 學生在學期間出國選修課程者其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本校學生出國選修課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學生出國研究或進修之國外大學院校,以教育部認可者為限。

    第 十三 條 學生出國期限規定如下:

               一、以事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二、以公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以休學出國者,以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四、以實習出國者,以三個月為原則。

         五、凡超過出國期限規定者,應辦理休學。

    第 十四 條 學生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第 十五 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第 十六 條 在學役男申請出境請依照內政部訂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學生出國,有關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支領、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金,或其他未規定事項,另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       繳費、註冊、選課

第 十八 條 學生每學期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未繳費者視同未註冊,並應依規定日期向註冊課務組辦理註冊登記始完成註冊。

新生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而未繳納各項費用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舊生須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手續。因公假、親喪、或嚴重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繳費者,應依照請假手續辦理;註冊請假以二星期為限。

舊生未請假而延誤繳費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逾一日加收延滯費100元。

二、逾二日加收延滯費200元。

三、逾三日加收延滯費300元。

四、延誤日數在4-7日者,加收延滯費500元。

五、延誤日數在8-14日者,加收延滯費1000元。

六、延誤日數在15日以上者,應即辦理休學手續,經通知而未依限期辦理休學手續者,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應即令退學。

第 十九 條 已辦理註冊手續之學生,依規定應繳納之學分費未如期繳清者,該筆款項(含5%滯納金)即併至下一學期註冊費計算,若為應屆畢業生,俟繳清相關費用後,再核發學位證書。

           學生繳交學分費應依該學制收費標準之上課時數繳費。

休、退學之學生各項費用之退費依「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辦理。

第 二十 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第一至三學年不得少於十六學分,第四學年不得少於十學分。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得於當學期減修學分,惟減修學分後不得少於10學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選課應按年循序就該系規定科目表(除轉學生適用轉入之年級外,餘皆依入學之學年度為準)修習,科目內容有先後修習次序,除經各該系認定外,不得顛倒修習,違者該科目學分及成績均不計。

           應屆畢業生須重()修學分,經申請核可者及學生所選修之課程,因選課人數不足而無法開課之該課程原選課學生、輔系或雙主修學生有衝堂者,可於進修學士班該課程有缺額時辦理跨學制選課。

               學生每學期跨學制選修課程之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本學制總修習學分數之三分之一。學生跨學制選修課程均需按所修習學制收費標準之上課時數繳費。

第二十二條 同一上課時間,不得修習二科以上之科目,違者各該科成績均以零分計算。重複修習已及格之科目,其學分及成績均不算;但因轉系,或修讀教育學程、輔系、雙主修確需重複修習,經系主任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連續課程之科目(含必修及選修),前學期未修習者,次學期不得修習,違者該科目學分及成績均不計。前學期成績未達50分以上者,不得續修該科目次學期學分,但內容無連續性之科目,經該系(所)認定者,不在此限。

全學年科目上學期已修習及格,下學期因故未續修者,其上學期學分不計;須上、下學期皆修習及格者,畢業學分方得採計。

重、補修或復學生,因課程消失或學分增減,課程學分採計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加退選科目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加選科目而未完成加選手續者,視同未加選,其學分與成績均不計;退選科目而未完成退選手續者,以未退選論。

               教務處登記成績,以該學生於網路線上確認之課程為依據,線上未記載之科目,雖有成績亦不予承認;已列科目而無成績者,以零分登記,並列入學期成績內計算。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轉系、轉學、重考而入現修讀學系,其在他校或他系所修習及格之相關科目與學分得酌予抵免,並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定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校學生得選修他校課程,並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校得於暑期開班授課,並依「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章 修業年限、科目 學分 成績

第二十八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各學系修業年限為四年,所修學分總數除必修之服務學習課程及體育外(體育課程若為選修學分則納入畢業學分數),至少須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始可畢業;各學系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並得依其需要提高畢業學分數。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不能修完應修學分者(含各學程學分),得延長其修業年限,最長以二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其修業年限,最長以四年為限;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需要,得延長其修業年限,最長以四年為限。

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得僅修習應補修或重修之課程,若缺修學分係第二學期課程者,第一學期得辦理休學免註冊,但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科目。

第二十九條 本校學生應修學分,分為必修與選修二類。必修類分校共同必修科目、通識科目、院共同必修科目、系必修科目;選修科目分校共同選修科目、院共同選修科目及系選修科目三種。凡必修科目其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第三十  條 本校課程按學分計算:

           理論課每週授課一小時,滿十八週為一學分。

           實習課每週授課一至二小時,滿十八週為一學分。

第三十一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各項:

           一、平時成績:由任課教師隨時考查之。

           二、期中考試:於每學期期中,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期末考試:於每學期期末,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第三十二條 學業成績之計算方式,以下列規定為原則:  

           一、學業成績包括:平時成績、期中考試與期末考試三部份。

               二、平時成績包括:出席勤惰、臨時考、聽講筆記、讀書心得、參觀報告及實習成果等。

           三、學期成績的計算原則:平時成績佔50%,期中考試佔25%期末考試佔25%

第三十三條 學生成績分操行、學業二種,採用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各學系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計分法之對照表如下:

           操行成績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對照表:

             等第記分法     百分記分法

               優等         九十分()以上

               甲等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乙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丙等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丁等         未達六十分

               學業成績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對照表:

             等第記分法     百分記分法

               甲等(A)      八十()分以上

               乙等(B)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丙等(C)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丁等(D)      五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

               戊等(E)      未達五十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乘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積分。

           二、學生學期成績積分總和除以所修習的學分數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三、各學期(含暑修)成績積分總和除以歷年修習學分數總和,為其畢業成績。

第三十五條 學生各科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

               學生成績優異者可依「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提前畢業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定之,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時,其准假及補考事宜,均由各該科目之任課教師權宜辦理。唯期末補考成績應在次學期開始二週內交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逾期不受理。

第三十七條 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一經查出,視情節輕重,依考試規則辦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各學系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2/3者或累計兩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1/2者,應令退學。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累計兩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2/3者,應令退學。

體育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二項學分數內核計。

各學系延修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及身心障礙生,得不受本條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九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授課教師送交註冊課務組後,不得撤回或更改;但如屬漏列或核算錯誤而要求更改時,應於次學期開學兩週內(逾期不受理)由任課教師提書面證明,並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簽請教務長同意後,再交由註冊課務組更改登錄。前項成績之更改,涉及學生是否退學者,除須經前項程序外,並由教務處提行政會議討論決定。

               若有撰寫報告或繳交作品之課程,不得以學生遲交或以其他原因延誤為理由,申請更正或補登該科目學期總成績。

第 四十 條 學生入學及轉學考試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二年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學生在校各種考試試卷,其保存時間為一年。

           教師成績記錄及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

   第五章   請假、缺席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事前需向授課教師請假,並應依本校請假規則辦理。

第四十二條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核准而缺席者,為曠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核准而缺考者,為曠考;因公請假者,不作缺席計。

第四十三條 曠課或曠考之科目,其成績由任課教師權宜核給。

第四十四條 凡一學期中,某科目缺課達授課教師認定之扣考標準者,不得參與該科目之學期考試(或畢業考試)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六章                轉系、轉學、抵免學分

第四十五條 本校學生如認為所讀學系與志趣不合時,得申請轉系,轉系以一次為限,申請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之志願。

第四十六條 轉系一經核准,即不得再行轉入其他學系,亦不得再回原系。

第四十七條 各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

               凡轉入各學系性質相近三年級者,以轉入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修滿轉入學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可達畢業者為限。

          同系轉組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降級轉系者,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之必修科目及應修學分規定修課,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四十八條 轉系應於規定期間內填寫轉系申請表,並附至當學期止之歷年成績單,先經原修讀學系同意,再經轉入學系審核(必要時得經轉系考試),符合該系所定轉系基本條件者,經教務處複核後,簽請核定並公告之。

    第四十九條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限。

    第 五十 條 轉系學生所應補修之課程,由轉入學系之系主任核定之,於註冊起兩週內辦理抵免學分。

第五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系: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四年級肄業生。

三、已核准轉系一次者。

四、在休學期間者。

五、    轉學生。

六、    甄選入學生。

七、    運動績優入學生。

八、    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

惟情況特殊提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應辦理抵免學分。凡轉入年級前,本系應修科目在原系修習及格,經轉入學系系主任核准承認者,可抵免學分,但仍須在規定年限內修足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准畢業。

第五十三條 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者;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以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第五十四條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下:

在大學修滿一學年以上肄業,或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或專科學校、專修科畢業,或具專科畢業同等學力,或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肄業,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轉入本校學士班相當年級就讀。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本校組成招考轉學生委員會,研議訂定招生簡章辦理之。

第五十五條 各學系轉學生轉入二年級者,至少須在校肄業三年;轉入三年級者至少須在校肄業二年;大學畢業生轉入者,得酌減之,但至少須在校肄業一年。

               轉學生轉入年級起,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系修習及格者,得酌予列抵免修;或必要時經甄試及格者,亦得列抵免修。

    第五十六條 各學系學生申請轉學,須填具退學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循導師、系主任簽章後,向註冊課務組辦理,經教務長核准後,發給修業證明書後(但學籍未經核准者,不予發給),不得請求重返本校肄業。

    第五十七條 學生申請抵免學分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 七 章  輔系、雙主修、學程

     第五十八條 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均以一學系為限,餘相關規定依本校各學系學生選修讀雙主修、輔系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報部備查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學生修讀教育學程,並預備成為中、小學教師者,有關任教科目之課程及學分數等修習規定,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另訂辦法,報部核定後實施。

     第 六十 條 學生修讀其他學程者,其課程及學分數等修習規定,依各學程辦法辦理。其辦法另定,報部備查後實施。

                

第 八 章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

     第六十一條 在學學生得申請休學、退學,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循導師、系主任,教務長核准後,向註冊課務組辦理休學手續,休學申請不得遲於學期考試(畢業考試)前一週,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 學生休學以學年計,休學累計以兩學年為原則,期滿無特殊原因不復學者,以退學論,屆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應於期滿前專案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核,報請校長核准後再予延長,但以一年為限。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須檢具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至服役期滿為止,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服役期滿,應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三歲以下)休學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第六十三條 延修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其第一學期得免註冊,但須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六十四條 休學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系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若原系變更或停辦時,本校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第六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自上課之日起,其缺課時數達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有嚴重傳染疾病,經公立醫院認為有礙公共衛生者。

三、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四、超過核准註冊假期限,而未完成註冊程序者。

五、已註冊但超過加退選時間而未選課或未選足該學期應修學分數者。

學生於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良或違反校規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獎勵或處分。

     第六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學業成績不及格達本學則第三十八條情形者。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未申請復學亦未繼續申請休學者。

三、逾期未註冊,亦未於規定期間內報准休學者。

四、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格者。

五、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或在學期中依照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受退學處分者。

六、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主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七、已註冊而逾期未完成選課且未依期限辦理休學手續者。

八、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退學者。

九、依規定勒令休學者,經學校通知,逾期仍未完成手續者。

十、依規定應勒令休學惟其休學年限已屆滿者。

十一、休學年限屆滿未申請復學者。

十二、同時在本校其他學制或系所具有學籍者。

     第六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新生或轉學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或變更者。

           二、入學後 經發現其入學考試之試卷出自他人代考者。

           三、學期中依照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受開除學籍處分者。

     第六十八條 自請退學及勒令退學之學生,如在校修滿一學期具有成績,其學籍並經審核合格者,得發修業證明書;但開除學籍之學生,不發給任何學籍證明文件。

     第六十九條 退學生得依其資格經轉學考試及格,再行入學,因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確定者,不得再行入學。

     第 七十 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應另為處分。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各系及教務處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時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 九 章  畢業、學位

     第七十一條 學生修業期滿,且修滿本校規定年限及各學系規定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

     第七十二條 本校畢業生經審查合於畢業資格者,由學校依照所屬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第三篇  進修學士班

    第一章 入學

      第七十三條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者(男性未依規定服兵役者,得依法辦理緩徵)經本校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進修學士班各學系就讀。

      第七十四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進修學士班肄業或畢業,或公私立專科學校、專修科畢業,其資格符合法令規定,經本校轉學生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進修學士班各學系相當年級就讀。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第七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註冊繳費,應照本校所訂收費規定繳納學分學雜費。

     第七十六條 學生應在本學制所開課程及時段進行選課,不得至其他學制就讀。但應屆畢業生須重(補)修學分,經申請核可者;或學生所選修之課程,因選課人數不足而無法開課之該課程原選課學生;或輔系及雙主修學生有衝堂者;可於日間部學士班該課程有缺額者,辦理跨學制選課。

跨學制選修課程之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本學制總修習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學生跨學制選修課程均均需按所修習學制收費標準之上課時數繳費。

     第三章 轉系﹙組﹚

     第七十七條 申請轉系以進修學士班各學系(組)為限。

                   轉系以一次為限。申請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志願。

     第四章 修業年限、學分、輔系、雙主修

      第七十八條 進修學士班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學生畢業時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各學系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並得依其需要提高畢業學分數。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不能修完應修學分者(含各學程學分),得延長其修業年限,最長以二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其修業年限,最長以四年為限;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需要,得延長其修業年限,最長以四年為限。

     第七十九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第一至三學年不得少於十六學分,第四學年不得少於十學分。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得於當學期減修學分,惟減修學分後不得少於10學分。

     第 八十 條 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均以一學系為限,餘相關規定依本校各學系學生選修讀雙主修、輔系辦法辦理。

     第五章 畢業、學位

      第八十一條 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且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由本校依照所屬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第六章 其他

第八十二條 本篇未規定事項,依本學則第一篇、第二篇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篇  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

    第一章 入學

      第八十三條 凡在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畢業後從事實際相關工作一定年限仍在職者,經考試錄取,得入本校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就讀。

前項考試所繳在職身分及經歷、年資證明,經查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轉系﹙組﹚

      第八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註冊繳費,應照本校所訂收費規定繳納學分學雜費。

     第八十五條 學生不得申請轉系(組)或轉入其他學制就讀;除修習教育學程外,不得修習其他學制之課程。但二、五專畢業生或二、三、五專非相關科系畢業生經本校錄取後應補修之課程,若因人數不足,未達學校規定開課基本人數時,得核准至其他學制補修相關學分。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

      第八十六條 學生修業年限為二年,但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其修業年限,最長以四年為限;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需要,得延長其修業年限,最長以四年為限。

     第八十七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第一至二學年不得少於十五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