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會議紀錄

                                          

時間:961221(星期五)下午1330

地點:教學研究大樓十樓國際演講廳

主席:林教務長昱廷

出席:校長、副校長、教務主管、全體專任教師、軍護教師、學生代表

列席:人事、會計主任、助教及工作人員

紀錄:呂季瑟

壹、主席致詞:

   1.因應整個未來的競爭,教務處本學期有了新變革,由原有的四組改為三組。目前三組的業務分別是:註冊課務組負責對學生相關的服務,教學資源組負責對教師的服務,綜合業務組負責有關教師或系所相關補助費申請等。

2.為加強學校的競爭力,教務處積極加強教學軟硬體設施,預計下學期e化教室將全面完成。

3.下學期有課程檢核及教師評鑑,希望老師及各單位儘快準備,能於規定日期完成。

貳、校長致詞:

1.學校應以發展學以致用藝術產業為走向,以學生畢業後有工作為目標。為落實此目標,於課程規劃時應安排學生就業準備、實習相關課程。

2.提升教學品質,應該從教師教學是否認真、是否努力做研究、自我評鑑等方面來落實。

3.本學期起一年級新生的服務學習課程要確實執行,可安排學生做清潔工作或替代工讀生業務。

4.下次教務會議請總務長列席參與。

參、副校長致詞:

1.  校園發生的事,可藉由短片的拍攝播放,來讓全校師生了解,並且留下紀錄。

2.  本校校刊臺藝新視界閱報率太低,應加強美編,才能吸引更多人閱讀。

3.  本校網頁更新,包含有校園新聞、展演、表演活動、電影短片等等的資訊,各位老師可隨時上網查詢觀看。

4.  請大家多多的利用網頁、電影短片、outlook、報紙來對學校做更多的了解及溝通,期望締造一個能互相了解、互相關懷的校園。

肆、人事室報告:

1.專科以上學校師資格審定辦法特別強調藝術文憑與藝術學位不同,如果以藝術文憑送審教師資格並不等同具有碩博士學位。

2.大專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已經改名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原則,因涉及到老師的權利義務,人事室已將此原則放在網頁上,請老師上網查看。

伍、業務報告:(詳如會議手册)

陸、上次提案執行情形:(詳如會議手册)

柒、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教務處

  由:修正本校學則第38條適用對象,請追認。

  明:

一、本條款業經9673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96291號函修正同意備查在案,自96學年度起實施。

二、另經96814台藝大教字第0960003757號函報教育部修正適用對象為自95學年度第2學期起,
且經教育部96817台高(二)字第0960126072號函覆同意備查,並提下次教、校務會議追認。
三、本條款修正對照表如下: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備註說明

第三十八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或累計兩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累計兩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體育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二項學分數內核計。

各學系延修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及身心障礙生,得不受本條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八條 學生學業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各學系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各學系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二項學分數內核計。

各學系延修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1.    調整「學業學期」為「學期學業」。

 

2.    放寬因學業成績不及格勒退標準。

 

3.    依新(96.1.3)修正之大學法第26條刪除身心障礙生之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4.    因應課程調整刪除「軍訓(護理)」。

5.   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本條文自95學年度第2學期起適用。

  法:經本次會議追認通過後,再提校務會議追認。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                                           提案單位:教務處

  由:修正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請討論。

  明:

一、配合新修正之「大學法」、本校組織章程修正及實際作業所需修正本辦法。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與本校學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與本校學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

配合新修正之大學法

及及其施行細則修正

對應條款

第二條  本校實施校際選課,以國內各公立大學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所開授課程為範圍,並以合作互惠交換選課為原則。

第二條  本校實施校際選課,以國內各公立大學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所開授課程為範圍,並以合作互惠交換選課為原則。

 

第三條 

本校學生向外校校際選課以該學期本校未開設之課程為限,且校際選課學分數不列入本校每學期最低應修習學分數內。碩士班學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肄業系所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若選修他校大學部所開之課程,其學分數不可計入該生之畢業學分數內。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數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三條 

本校學生向外校校際選課以該學期本校未開設之課程為限。碩士班學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肄業系所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若選修他校大學部所開之課程,其學分數不可計入該生之畢業學分數內。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數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但校際選課學分數不列入本校每學期最低應修習學分數內。

統一說明校際選課規

範,再區分學士班及

碩士班之規範

第四條  校際選課學生應依規定填具校際選課申請書辦理選課手續:

(一)本校學生校際選課

填寫校際選課申請書,經所屬系、所、中心核准,教務處審核後持向外校辦理選課登記手續。

(二)外校學生校際選課

填寫校際選課申請書,並經原校系、所、中心及教務處承辦單位核准後,經本校接受選課之系、所、中心核准及教務處核定後,至本校出納組繳交學分費及相關費用(其收費標準依本校該學期之學分費收取規定為準。如選修課程有實習或個別課,應另繳實習費或個別指導費),始完成選課手續。上項程序應於本校每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理。未按照本校規定完成選課登記手續者,其成績不予承認。

第四條  校際選課學生應依規定填具校際選課申請書辦理選課手續:

(一)本校學生校際選課

填寫校際選課申請書,經所屬系、所、中心核准,教務處(進修推廣部教務組)審核後持向外校辦理選課登記手續。

(二)外校學生校際選課

填寫校際選課申請書,並經原校系、所、中心及教務處承辦單位核准後,經本校接受選課之系、所、中心核准及教務處(進修推廣部教務組)核定後,至本校出納組繳交學分費及相關費用(其收費標準依本校該學期之學分費收取規定為準。如選修課程有實習或個別課,應另繳實習費或個別指導費),始完成選課手續。

上項程序應於本校每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理。未按照本校規定完成選課登記手續者,其成績不予承認。

配合本校組織章程修

正。

第五條 他校學生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要求辦理退選、退費。

 

1.        增加外校生選課退選退費規定。

2.       以下條款條次遞增。

  本校學生選修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該校規定辦理,且其上課時間不得與本校所選修科目時間衝堂,否則衝堂之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本校學生選修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該校規定辦理,且其上課時間不得與本校所選修科目時間衝堂,否則衝堂之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校際選課之成績考查,應依選課學校之相關規定辦理。接受校際選課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送原肄業學校之教務處

  校際選課之成績考查,應依選課學校之相關規定辦理。接受校際選課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送原肄業學校之教務處註冊組。

因應各校組織名稱不同,將組別去除。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本校學則等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本校學則等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經本次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                                         提案單位:教務處

 

  由:修正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請討論。

  明:

一、配合新修正之「大學法」及實際作業所需修正本辦法。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學位授予法第四條及本校學則第五十八條等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暨學位授予法第四條等規定訂定之。

配合新修正之大學法修正對應條款

第十一條  雙主修加修學系科目之修習,以採隨堂附修為原則,如須另行開班時,修讀學生應繳學分費。

於延長修業期間修習之學分數,應依修習學分之實際上課時數繳費,日間學士班學生超過九小時者,繳交全額學雜費。

開課人數依課程委員會決議,不得低於十人,若人數不足停開,則所繳費用全數退還。

第十一條  雙主修加修學系科目之修習,以採隨堂附修為原則,如須另行開班時,修讀學生應繳學分費。

於延長修業期間修習之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開課人數依課程委員會決議,不得低於十人,若人數不足停開,則所繳費用全數退還。

調整收費規定

  法:經本次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                                         提案單位:教務處

  由:修正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請討論。

  明:

一、配合新修正之「大學法」及實際作業所需修正本辦法。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學位授予法第四條及本校學則第五十八條等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訂定之。

配合新修正之大學法修正對應條款

第二條 各學系得互為輔系,其設置輔系學生之名額、標準與條件,由各學系訂定,送請教務處公告後,受理學生申請。

第二條 各學系得互為輔系,其設置輔系學生之名額、標準與條件,由各學系訂定,並提教務會議核備。

依實際作業修改程序

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該學系專業(門)必修科目表為依據,各學系設置輔系時應指定輔系學生必修專業(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學生修習標準依申請核准學年度之科目學分表為準。

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該學系專業(門)必修科目表為依據,各學系設置輔系時應指定輔系學生必修專業(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送請教務處課務組予以公告。

輔系必修科目直接於各學年度之科目學分表中標明,且依學生申請核准之學年度為準。

第十一條  加修輔系科目之修習,以採隨堂附修為原則,如須另行開班時,修讀輔系之學生應繳學分費。

於延長修業期間修習之學分數,應依修習學分之實際上課時數繳費,日間學士班學生超過九小時者,繳交全額學雜費。

開課人數依課程委員會決議,不得低於十人,若人數不足停開,則所繳費用全數退還。

第十一條  加修輔系科目之修習,以採隨堂附修為原則,如須另行開班時,修讀輔系之學生應繳學分費。

於延長修業期間修習之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開課人數依課程委員會決議,不得低於十人,若人數不足停開,則所繳費用全數退還。

調整收費規定

  法:經本次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                                       提案單位:課程委員會

 

  由:造形所修正96學年度碩士班課程科目學分表(附件六),請審議。

  明:

1.本案業經96.10.30本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在案。

2.選修領域之「評論課程」合併至專業領域課程內,專業領域課程至少修習6門(17學分)。

3.其他相關條文修正如下:           

     條款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二項

第一點

修業年限2-4

修業年限1-4

第二項

第三點

刪除

跨領域選修課程依師資、研究生興趣及

教學資源之配合,內容包含跨領域之全

方位相關課程,供全所研究生自由選修

。評論之科目規定至少須選修6學分。

第二項

第五點

本所學生亦可選讀本校本所以外

(含校外)各碩士班研究所之課程,惟畢業學分最多採計6學分

為限。

本所研究生亦可選讀本校「美術、設計

、傳播、表演學院」或他校各碩士班研

究所之課程,惟畢業學分最多採計6

分為限。

第二項

第六點

非相關科系之研究生(各大專院校美術、書畫藝術、雕塑、視覺傳達設計、工藝設計之科系認定為相關科系)須於美術學系、書畫藝術學系所開相關大學課程中任選一門藝術創作課程修習至少4學分(此學分為必修且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

藝術創作課程部分須於美術學系、書畫

藝術學系、雕塑學系所開繪畫、書畫、

雕塑相關課程中任選一門修習(對未具

備美術相關領域基礎者,可依指導教授

指定專業課程修習,此學分為必修且不

計學分)。

  法:經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後,96學年度起實施。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                                       提案單位:課程委員會

  由:視傳系日間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以上學制,本系所承

        認之外系選修學分數之規定提請追認,請審議。

  明:

1.本案業經96.10.30本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在案。

2.修訂視傳系系選修學分數之規定:

      日間學士班:30學分(含外系選修至多8學分)

進修學士班:32學分(含外系選修至多8學分)

二年制在職專班:28學分(含外系選修至多4學分)

辦法:經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後,96學年度起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七                                       提案單位:課程委員會

  由:修正廣電系必修學年課程「電台實習」上課時數為4小時,請審議。

  明:

1.本案業經96.10.30本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在案。

2.因學生實習需要,廣電系日間學士班三年級「電台實習」課,由一學年0學分2小時更改為一學年0學分4小時。

  法:經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