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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 學生團體保險保障期間、內容及給付標準

      本學期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免費提供保險公司專業的諮詢和服務

      固定來校時間每週三11:00~13:00 到校專員 : 方寶慶先生 專線 行動電話  0958-512-880
                                                                                  鄭巧楓先生 專線 行動電話  0982-373-609

      保險期間

      自民國97年8月1日零時起至民國97年7月31日零時止共1年

      身故保險金

      100萬

      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

      100萬

      殘廢保險金

      第1級理賠

      100萬

      生活補助保險金

      第一年  20萬

      第二年  20萬

      第三年  30萬

      第四年  30萬

      第2級理賠

      90萬

      生活補助保險金

      第一年  15萬

      第二年  15萬

      第三年  25萬

      第四年  25萬

      第3級理賠

      80萬

      生活補助保險金

      第一年  15萬

      第二年  15萬

      第三年  25萬

      第四年  25萬

      第4級理賠

      70萬

      第5級理賠

      60萬

      第6級理賠

      50萬

      第7級理賠

      40萬

      第8級理賠

      30萬

      第9級理賠

      20萬

      第10級理賠

      10萬

      第11級理賠

      5萬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理賠

      25萬

      住院給付

      住院日額       保險金

      每日1000元(最高給付30日)(定額給付)

      加護病房日額   保險金

      每日1000元(最高給付30日)(定額給付)

      骨折未住院日額 保險金

      每日250元(定額給付)
      (與重大手術合計最高30000元)

      手術給付

      門診手術

      每次最高5000元(實支實付)

      一般手術

      每次最高6000元(實支實付)

      重大手術

      每次最高30000元(實支實付)

      其他醫療給付

      醫藥與X光檢驗費

      每次最高6000元(實支實付)
      (不含疾病門診給付)

      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每人1000元(定額給付)

      備註

      以參加公、勞、農、僑保等社會保險或其眷屬保險者,其醫療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分

      參加對象

      具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籍之學生

      保險人數

      約5000人(依實際保險人數核實計算)

      若發 生校園意外身故時,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 :

      (1)因病住進加護病房每日給付1,000元。
      一事故最高給付天數以保險利益表所列最高天數為限。
      本文件僅供參考,倘被保險人對本文件之說明或詮釋發生疑問,概以學校與保險公司簽訂之契約書
      (合約書)及保單條款為準。

      保 險 申 請 書
      理賠申請項目
               

      所需文件

      醫療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生活補助津貼

      失蹤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理賠申請書

      ◎

      ◎

      ◎

      ◎

      ◎

      醫療診斷書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殘廢診斷書

       

      ◎

       

       

       

      死亡診斷書
      或

      相驗屍體證明書

       

       

       

       

      ◎

      除戶戶籍謄本

       

       

       

       

      ◎

      失蹤證明文件

      (含戶籍登記資料)

       

       

       

      ◎

       

      受益人戶籍謄本

       

      ◎

        ◎(註)

      ◎

      ◎

      承諾書

       

       

       

      ◎

       

      註 : 戶籍資料需能證明被保險人滿殘廢週年仍生存

      保 險 時 效 

      由本契約所生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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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址:臺北縣22058板橋市大觀路一段59號
    電子郵件 :sa@ntu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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