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96年7月3日經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96291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特訂定之。
第二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系(所)生。
二、轉學生。
三、曾在大專校院就讀後再就讀本校之新生。
四、依法令規定允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五、修習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之學生。
六、符合本校「學生出國選修課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者。
第三條 第二條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轉(編)入年級之配合規定如下:
一、學士班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四十學分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八十學分為原則。
二、學士班轉學生除另有規定外,適用前款之規定,另本校退學降轉之學生得以專案辦理。
三、重考、重新申請入學或專科畢業之新生或依法令規定先修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新生,得酌予抵免。研究生抵免學分總數為就讀該系所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學士班得視其抵免學分多寡編入適當年級,但至少須修業一年始可畢業;但因學業成績不及格者,其編級不得高於退學年級;本校研究生重新考入本校研究所,其抵免學分以就讀該系所規定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取得本校碩士班預備研究生資格入學者,其抵免學分以就讀該系所規定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為限,不受前項之限制)。
四、修習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且持有學分證明,經考取本校修讀學位者,得酌予抵免。學士班得視其抵免學分多寡編入適當年級,但至少須修業二年始可畢業;研究生以就讀該系所應修畢業學分三分之一為限。
五、學生入學後出國進修,符合本校學則有關之規定,或研究生參加報部有案之短期科技研究班,其進修期間所修習及格之科目,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所)審核通過後,准予抵免應修科目及學分數,以不超過畢業最低學分總數四分之一為限。
六、進修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抵免。惟依規定須補修之基礎課程者,得以曾在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原就讀專科學校修習之相關學分,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審核通過,得酌予免修。
七、其他各系所另有更嚴規定者,從其規定。
八、不論抵免學分多寡,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第四條 審核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一、抵免學分之科目學分以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校院所修習及格之科目為原則(及格成績:學士班成績達六十分,研究生成績達七十分)。
二、抵免科目如以學分多者抵免學分少者,則以少者登記﹔但如擬以學分少者抵免學分多者,則應由就讀學系(所)或各中心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若所差學分無性質相近科目可補修者,不得辦理抵免。
三、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得以抵免;如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者或科目名稱內容不同但性質相同者,經該系所認定通過者亦得以抵免。
四、抵免科目若為學年(連續)課僅同意抵免部分學分者,則以學期學分為抵免基準單位,但不得上學期未抵先抵下學期。
五、全學年課程僅修習一學期及格者,不得抵免。但如係曾在本校修習一學期成績及格之全學年課程,其成績需達七十分以上,經審查通過,得僅補修同一科目不及格或未修習之部份。
六、各學系(所)或各中心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定該科不得抵免。
七、各學系(所)審核抵免科目如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八、入學後在本校已修習之科目,除另有規定外,無論及格與否,不得辦理該科目之抵免。
九、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專業科目,至入學時已超過六年者,不得抵免。
十、學士班於五年制專科學校畢(結)業之學生,其專科一年級至三年級修習之科目不得辦理抵免,且因五專前三年修習成績不及格,於四、五年級重補修之科目學分不得申請抵免。
十一、經抵免提高編級者,需依提高編級後之班級學生入學年度之科目學分表,辦理二次抵免及修課。
十二、預先修習之碩、博士班課程成績達70分以上且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得以抵免。
十三、通識課程之抵免應依本校「通識課程選課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四、學士班體育課之抵免依「體育教學中心抵免學分作業要點」辦理。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於入學當學年依本校行事曆所定抵免學分申請期間內辦理申請手續,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並於加退選規定日期完成加選與退選手續。
二、申請程序:
1.填具抵免學分申請表,檢附原校修讀歷年成績單(或修業學分證明)正本乙份(影本及學期成績通知單無效) 。
2.專業科目(含必、選修)由就讀各學系所初審。
3.共同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初審。
4.體育及軍訓科目由體育教學中心及軍訓室初審。
5.各相關單位初審後,由教務處複核。
第六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
一、必修學分 (現就讀學系規定之必修科目含共同必修科目)。
二、選修學分 (現就讀學系規定之選修科目)。
三、輔系學分 (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四、雙主修(學位)學分。
第七條 抵免不同學分之處理:
一、以多抵少,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所缺學分應予補修,如無法補足學分者,不得抵免
第八條 修習教育學程學生之學分抵免從其相關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